環保署對貴報4月7日「回應環署對美麗灣與橫山的投書」之聲明與澄清
貴報4月6日刊載「橫山環評撤銷 民憂業者仍開發」乙文,報導中多處資料錯誤,包括撰文記者胡慕情所製作「近年環評被撤銷案例」表中,敘及美麗灣度假村的最後一句話,已經把貴報4月5日胡文報導標題「中科效應 台東美麗灣又動工」的內容中,轉述美麗灣財團在工商時報表示的「將進行裝潢」,寫成「目前業者則加緊開發」,且胡文「中科效應 台東美麗灣又動工」報導中已敘述「刺桐部落居民林淑玲得知消息後前往蒐證」,並未發現動工「裝潢」情事。何以此兩篇文一標題是故意誤指為「又動工」,一是表中故意誤指為「業者則加緊開發」!
本署今日向台東環保局長黃明恩查證,黃明恩說業者是有來表示希望縣府發給建照,縣府沒答應,他否認胡文報導中說他表示「飯店繼續動工沒有違法」這種偏離公務員常識的話。事實上,台東縣政府至今未重新核發建照,業者也未『又動工』,假如業者已動工,則已違反相關法規,主管機關自應依法告發處分。但胡文報導卻說「日前卻傳出開始內裝、年底將營運消息,台東縣環保局也不介入,引發環保團體與居民不滿。」其實,環保局如何能介入胡文虛構的事務中!貴報4月7日回應本署投書表示「業者在媒體上公開表示『要進行內裝、年底營運』,但這部分環評仍在訴訟中,法院也原判決建築本體需要全部拆除。台東縣環保局並未勒令拆除」,本署詳細查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兩個判決(96.訴.647及98.訴.47)均無『法院也原判決建築本體需要全部拆除』的判決內容,貴報這樣的錯誤指責台東環保局,也不向台東環保局長查證,就護著撰文記者,並不是正確的公共政策討論方式。
胡慕情所製作「近年環評被撤銷案例」表中錯誤,還包括敘及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時,用「環評委員組成比例官派大於民間」影射環保署用不當表決方式通過環評。事實上,環評委員二十一位中官派七位,民間學者專家十四位,討論後表決當時民間學者專家中還有六位是環保團體成員。表中另一錯誤是,用「環署卻以『中科三期已做過環評,不違反環評法』為由,將停工責任歸於國科會」的敘述,影射環保署推卸責任。對於「中科三期是否應停工」,本署已多次主動發布新聞說明,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3749&list=13749),清楚說明環評法並未授權本署有處理中科三期目前應否停工的權利,必須由原許可單位國科會及內政部依據行政程序法做決定,而且中科三期環評敗訴後國科會決定不下令停工,是根據已出爐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符合保障附近居民健康的合法處置方式。外界將國科會決定不停工的權責,硬栽給環保署,撰文記者不是不用功,就是裝迷糊,不但不作平衡報導,反而做抹黑式論述。如此監督政府方式,其實是斲喪政府公信力,本署不能不澄清!
本署要強調的是「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情況與中科三期不同,不可類比」。中科三期是已完成環評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的案件,之後環評審查結論雖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卻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自始未做環評或環評未被認可,致原發給許可無效的要件。因此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處理開發許可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但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雖通過環評,自今未曾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政府的開發許可,並無行政程序法規定開發許可信賴保護的問題,因此其後續處理與中科三期截然不同,業者若要動工開發仍須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否則即屬違法。本署強調的是「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情況與中科三期不同,不可類比及混為一談」。
胡文的兩篇文章,用一些錯誤的事實,及影射的手法,用環保人士憂心與虛構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會再開發的情節,試圖烘托放大環保人士曲解本署在中科三期有權停工而不停工的效應,肆意將負面形象加諸環保單位包括本署及台東縣環保局,希望貴報明察秋毫。學校辦報,要為莘莘學子樹立典範,教導學生明辨是非曲直,多元社會價值觀可以不同,但科學、事實與是非卻不容混淆。本署一貫的主張是媒體要平衡報導,是非是底限,論述基於事實。如報導與事實不符,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必須發稿澄清,說明事實真相,以避免以訛傳訛。澄清就好,並非要打壓新聞自由。
台灣立報99.4.8「回應環署對美麗灣跟橫山的投書」
環保署7日投書指控本報「橫山環評撤銷 民憂業者仍開發」、「中科效應 台東美麗灣又動工」皆為不實報導、抹黑環署、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本報嚴正澄清環署有所誤解,且在誤解的情況下言明提告,恐製造媒體寒蟬效應,有打壓新聞自由之虞,對行政機關做法表示遺憾。
環署於投書中表示,橫山掩埋場案報導「資料錯誤」、「橫山掩埋場未開發」、「把橫山案跟中科三期混為一談」;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則是「沒有查證、美麗灣根本沒有動工、還在停工中」、「台東縣政府未核發建照」,所以「相關報導均未經查證」、是「刻意抹黑本署」。
但橫山案報導中,記者已言明「目前5個環評被撤銷案例,橫山與新店安坑掩埋場屬完全未開發狀態」,並未指稱橫山掩埋場已開發,不解環保署指控「資料錯誤」為何?
誠如環署所言,橫山掩埋場尚未取得開發許可。在環保署針對中科三期一案的認知中,若環評通過、取得開發許可,撤銷開發許可應屬行政程序法管理範疇、為核發的主管機關職責;推測環署在投書中特此強調,應指橫山案並未取得開發許可,若開發屬違法,與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後環署的解釋無涉。
然而,環署在中科三期一案對環評法的解釋,已在環署網頁開闢回應專區、花錢登報說明、甚至本報也在相關報導中平衡報導環署說法,但法律學者與律師仍對此抱持不認同的態度;據了解,行政法院也對環署做法表示氣憤,從一般民眾反應也可得知,環署解釋並不被一般民眾所認同。
由於法律爭議仍可聲請釋憲,媒體本於監督政府職責,從不同於行政機關之觀點切入報導,表達民眾對此開發案之疑慮,仍符報導倫理,也無「誤導」之動機與可能。此外,新聞自由受法律保障,環署公開將「抹黑」二字,冠在為公共議題把關的媒體頭上,實為不可承受之重。
至於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一事,環保署指控記者「沒有查證」與沒有平衡報導。環保署指責記者不實報導之處為「美麗灣開發案後來擴大開發部分,台東縣政府到目前都還未核發建照」,但報導中明載「動工」並非擴大開發部分,而是業者進行內裝一事。
美麗灣渡假村原違法動工之建築本體幾已完成,業者在媒體上公開表示「要進行內裝、年底營運」,但這部分環評仍在訴訟中,法院也原判決建築本體需要全部拆除。台東縣環保局並未勒令拆除,但業者在訴訟爭議中已停工一年多,卻忽然在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後表達要進行內裝之事,引發民眾質疑,其關聯本就屬公共政策討論範圍。
本報記者秉持公平報導原則,向台東環保局長黃明恩請教「若業者進行內裝工程是否違法」,黃明恩的解釋與環保署在中科三期一案相同,意即「業者已通過環評,雖環評被撤銷,但仍在訴訟中,動工並不違法」。
因此,環署以「向台東縣環保局查證後,並無加緊開發及又動工情事」指責本報,恐模糊內裝一事之焦點。這也讓人難以理解:當開發案存有爭議,業者公開在媒體言明欲進行內裝與營運,居民發現內裝跡象,環保主管機關不是該負起監督查核之責?為何反將力氣用於指責一起守護環境的媒體?
台東環保局長黃明恩之連絡方式是由環署公關科提供,若有需要,可調閱通聯紀錄,證實本報記者與黃明恩確實曾有訪談。
環署指責「刻意抹黑本署,本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媒體未經查證所做不實報導,恐製造無謂紛爭」的說法,本報同樣保留法律追訴權。
環保署表示虛心檢討環評制度 期盼媒體公正客觀報導
貴報4月6日刊載「橫山環評撤銷 民憂業者仍開發」乙文,報導中多處資料錯誤,並以聳動標題指稱「橫山環評撤銷,民憂業者仍開發」,事實上,經環保署洽詢新竹縣環保局,橫山掩埋場尚未取得開發許可,亦未進行開發,報導中卻特意將其與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案混為一談,造成民眾誤解;又於報導中指稱「美麗灣渡假村目前業者加緊開發」、「中科效應 台東美麗灣又動工」,經洽詢台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美麗灣開發案目前仍停工中,並無加緊開發及又動工情事,甚至美麗灣開發案後來擴大開發部分,台東縣政府到目前都還未核發建照,顯見相關報導均未經查證,刻意抹黑本署,本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媒體未經查證所做不實報導,恐製造無謂紛爭。
對於「中科三期是否應停工」為例,本署已多次主動發布新聞說明,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3749&list=13749),惟該報導卻逕主觀認定環保署以「中科三期已做過環評、不違反環評法」為由,將停工責任歸於國科會,完全不提行政程序法,並據以評論環保署開了「環評被撤銷,仍能開發」惡例或「不該包庇利益毀環境」,已涉扭曲事實,故意忽視正確之法律繫屬。該報導中絲毫未見平衡報導,撰文記者有失媒體公正客觀的立場。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案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後,環保署為讓大眾瞭解,故以登報方式說明向法院提起「再審理」的想法及緣由,但該報導卻曲解為「抨擊行政法院」,對此,本署深感遺憾,但仍期盼相關報導勿以訛傳訛。本署認為循相關訴願、訴訟機制處理包括環評在內的相關爭議,是民主社會正常現象,環保署也會虛心檢討環評制度,積極建立環評公信力。
台灣立報99.4.6「橫山環評撤銷 民憂業者仍開發」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又有環評判決被撤銷!繼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後,爭議多時、恐污染新竹鳳山溪水源的橫山掩埋場案也被撤銷,這已是台灣第5起環評被撤銷案件,顯示司法仍能為有環評瑕疵的開發案翻案。不過,因環保署在中科三期案開了「環評被撤銷,仍能開發」惡例,橫山掩埋場案能否順利落幕,仍有待觀察。
6年抗告 司法給公道
橫山掩埋場一案在民國92年通過,新竹縣府以BOO(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方式設置掩埋場,由偉盟公司規劃進行。但居民直到93年6月才知道自家附近要蓋掩埋場,擔心灰渣會污染水源,發起抗爭。
偉盟公司表示會設專管將廢水排至鳳山溪,但因鳳山溪下游有新竹居民飲用水取水口,居民強烈反對。此案雖通過環評,但在區委會審查變更時並未通過,也因偉盟公司提議拉專管,可能需要補做環境差異分析。不過,民眾誓死反對掩埋場進駐、提起訴訟,經過6年抗告,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判決環評撤銷。
反橫山掩埋場自救會成員羅秀珠說,掩埋場要開發,居民都不知道,直到區委會針對偉盟公司要變更內容、要求廠商進行環評差異分析並完成備查才能做都市計畫區域審查,居民才能繼續抗爭;但當時審查依然完全不公開,新竹縣環保局甚至在最後一次審查時連鄉公所都沒通知。橫山鄉反掩埋場自救會理事長溫慶球 表示,對司法能為居民與環境把關感到欣慰,居民都希望掩埋場案就此打住。
律師詹順貴表示,橫山掩埋場案能被撤銷,得歸功於居民的奮鬥不懈。對於近年陸續傳出環評被撤銷的案件,他認為是雲林林內焚化爐、新店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與橫山掩埋場等環評訴訟,使司法對環境問題有了不一樣的認識,進一步造就中科三期環評撤銷定讞的美好結果。
詹順貴以橫山掩埋場一案為例,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意旨相當清楚,「只要開發案對環境與居民健康有重大『疑慮』、不必一定具體,就應該進入二階環評」。詹順貴認為,這是司法再度確認一階環評與二階環評的分際。
不該包庇利益毀環境
許多重大開發案經常受制於開發業者的壓力、或為行政效率匆匆通過,詹順貴表示,近5個環評被撤銷案例是在強調「做成開發決定一定要有充份資訊,通過的理由一定要具體明確」。此外,這5個案例也反應出「人民對政府與環評的不信任,已知可透過司法獲得救濟」,且司法機關也給予人民具體與正面的回應。
不過,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在中科三期一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後卻沒反省,更登報抨擊行政法院,「這是最可笑的地方!」詹順貴痛心表示,環保署的措舉是讓環評制度跟政府機關公信力「完全瓦解」。
目前5個環評被撤銷案例,橫山與新店安坑掩埋場屬完全未開發狀態,詹順貴對此較樂觀,但也呼籲居民要繼續守衛。對於已開發或營運中,但環評被撤銷的案例,詹順貴呼籲行政機關應痛定思痛:「非法完工的要拆掉!」
詹順貴直指:「一定要先拆一個案例,開發業者跟政府才會徹底反省!」他以高雄仁武廠污染案為例,開發至今雖有經濟效益,但政府投入的整治成本也不可小覷;若現在環評被撤銷卻營運中的工廠,未來發現嚴重污染,整體社會付出成本將愈來愈高。「希望行政機關重視環評『事先把關』的重要性,別再把環評當成經濟絆腳石!」
台灣立報99.4.5「中科效應 台東美麗灣又動工」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杉原海岸劫難再生!去年8月,坐落於台東杉原海岸的美麗灣渡假村確定一審判決敗訴、環評無效,自訴訟發起後,工程也已停工一年多,但日前卻傳出開始內裝、年底將營運消息,台東縣環保局也不介入,引發環保團體與居民不滿。
美麗灣開發案在民國93年12月14日由台東縣府與業者簽訂興建、營運契約,95年3月動工。業者一開始提出的開發面積僅0.997公頃,不須經過環評,但後來又提出變更計畫,擴大開發面積至5.9公頃。
依環評法規定,休閒飯店、旅館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業者卻違法開工完成5層樓旅館建築、圍起國有土地、不許居民進入,施工過程又將廢棄物掩入沙灘,嚴重破壞當地珊瑚礁生存。環保團體於是提告。
開發案環評在97年1月已被判決「違法開發,建照無效,應全面停工」,但因台東縣政府繼續上訴、業者也加快建設將飯店主體完成,環團繼續抗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判環評應撤銷。
財團放話年底開張
台東環保聯盟指出,去年莫拉克風災後,杉原灣沙灘遭受大量漂流木佔據,美麗灣飯店過於臨海,開發後一定有危機;但日前美麗灣財團卻在工商日報受訪時表示,美麗灣渡假村將進行裝潢且會在今年底開張,讓居民大感錯愕、痛罵財團一再違法。
刺桐部落居民林淑玲得知消息後前往蒐證,發現美麗灣渡假村外的圍籬不但連拆都沒拆掉,還發現飯店內部已開始堆置隔板;由海邊方向望向飯店右邊,也有兩間房間的門已裝上門框。林淑玲表示,雖目前尚未有大量車子進出與大量材料堆置,「但財團直接在媒體放話,居民都很擔心」。
杉原沙灘不再完整
台東環保聯盟痛心表示,在財團進駐前,總有許多親海的人在杉原灣戲水,但目前杉原灣沙灘罕見的完整性已完全走樣;居民痛心地說,原本以為司法判決讓美麗灣案露出曙光,加上目前此案仍在行政訴訟中,海灘應暫時不會受到破壞,豈料財團又想再度違法。
台東縣環保局長黃明恩解釋,美麗灣渡假村雖曾因環保署要求要補做環評而一度停工,「但那已經是之前的事」。
黃明恩強調,此案已做過環評,並在環評委員會「有條件通過」;雖然現在此案仍在訴訟中,不過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飯店繼續動工沒有違法」。
前環評委員、律師詹順貴聞言痛批,台東縣環保局的說法與環保署在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後的說法一樣。詹順貴表示,環保署對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卻能繼續動工」的解釋,已對許多爭議性案子產生影響,「環署對法律的錯誤解釋,讓開發單位深受鼓舞、比照辦理」。
詹順貴表示,美麗灣渡假村一案本有轉寰餘地,「但如今就算判決出來對環境有利,因環署在中科案把話講死了,台東縣環保局又要如何『尊重高等法院判決』?」環團與居民呼籲環保主管機關不要知法玩法,違法開發應立刻拆除,還給居民原有的海岸空間。
回應「監督會議玩假的 中科三期繼續排污」報導
貴報4月1日「監督會議玩假的 中科三期繼續排污」乙文,報導內容顯有誤解,本署特此澄清、說明: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科管理局)所送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相關環評書件共有2份,開發區位分位於七星農場及后里農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審查結論,而本署昨(31)日召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小組」會議,其開發案為中科三期后里農場開發案,監督案件並不同。此二者,開發基地不同,環評審查結論不同,基地開發情況亦不相同,對於新聞媒體未經查證即做出錯誤報導,並以本署要求開發單位應釐清說明,影射「監督會議玩假的」,造成民眾誤解,本署深表遺憾。
昨(31)日監督會議中,本署開宗明義即指出:監督小組任務為確認所提環評書件是否確實執行,並於會中一再強調,監督小組應先針對相關議題疑義加以釐清,而中科管理局也應善盡開發單位之責,對於監督小組委員所提疑義,務必提供相關資料,具體回應。監督過程如發現有重大影響,必要時本署可依現場監督結果要求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送環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有關報導「中科局的放流水排放違反環評結論」部分,臺中縣環保局代表發言內容需提供相關資料經監督小組確認,如確屬違反環評結論本署將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處分。至於報導「環保署、臺中縣環保局的監測資料顯示中科三期違反環評承諾,卻無法可罰」,此部分係屬誤載,會中所提監測資料並非「環保署、台中縣環保局的監測資料」,而係中科管理局所提供之監測資料,資料中確實顯示,懸浮固體偶有超出環評承諾標準10mg/L情形,惟該數據係中科管理局自行檢測結果,且依原環評書內容該放流水係以「7日平均值」作為管制依據,監督小組發現異常情況,故提出討論決定後續處理方式。又報導指出「污染推給上游居民」乙節,依據會前進行之本案監督查核,中科管理局當日簡報表示,營運期地面水監測結果,南村橋、牛稠坑溝匯流點之水質污染主要受生活污水影響,本署對照監測數據,發現曾有懸浮固體濃度達300mg/L以上情形,而研判該區污染源應非僅生活污水,惟中科管理局說明該次數值偏高係因採樣適逢柯羅莎颱風過境,大量地表逕流挾帶泥沙造成懸浮固體濃度升高所致,因此中科管理局之說明是否屬實,本署自然需以科學態度予以釐清;另有關農業灌溉用水部分,雖然中科管理局於歷次說明中一再強調,牛稠坑溝為區域排水系統,並非農業灌溉渠道,且附近己有完善農業灌溉渠道系統,惟為確實掌握其水質狀況,本署亦要求中科管理局考慮增設監測點之可能性。
另報導指出「水保處也質疑,中科三期是否在監測時配合停產、導致數據不一致」乙節,因中科管理局於歷次會議提供之后里園區污水處理廠第4季放流水質平均濃度有明顯不一致情形,以SS為例,本次會議資料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為2.5 mg/L,惟3月9日提供資料為7.1 mg/L,中科管理局回應表示,因兩者係不同時間採樣,應為誤差範圍。惟對照中科管理局提供之資料,委託檢測各項目之放流水質濃度均明顯低於自行檢測結果,故本署水保處建議監督小組,應請中科管理局再予釐清是否為採樣或檢測誤差,否則恐讓民眾質疑是否配合檢測機構採樣等行為,導致數據不一致。針對該部分質疑,監督會議已作成結論,納入下次查核重點。至於當地居民質疑,有關放流水監測項目、監測點分布位置,空氣監測項目等相關討論議題,均納入下次監督委員查核重點,待釐清後再提監督會議處理。
本署再次重申,環評監督係為確認所提環評書件是否確實執行,其對環境影響或危害,均應有詳實調查及科學性數據佐證,如經確認有重大影響,本署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署亦呼籲所有開發單位,務必依環評審查結論及內容切實執行,共同為環境把關。
台灣立報99.4.2「台灣立報回應讀者投書」
針對環保署投書回應「監督會議玩假的 中科三期繼續排污」報導,本報在此同時對讀者提出說明。誠如環保署指出,31日召開的監督會議為針對「后里農場」開發案進行監督,但據當地農民表示,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判決的「七星農場」,至今未有監督會議,但七星農場基地卻已有廠商(旭能)進駐,儘管排放量並未如后里農場基地那麼多,但污染仍是事實。
在中科三期開發案中,無論七星農場或后里農場,其廢水承受水體皆為牛稠坑溝,意即無論哪一個開發案,對農民引水灌溉的牛稠坑溝都已造成污染事實;報導中所引用的污染數據,也皆來自中科管理局提供之報告內容。環保署儘管可以強調監督會議僅針對后里農場,但「牛稠坑溝承受七星與后里農場基地進駐廠商污染」是不爭的事實。報導強調中科三期不停工與污染之關連,意義在此,並非要誤導讀者。
此外,環保署指稱報導中「環保署、台中縣環保局的監測資料顯示中科三期違反環評承諾,卻無法可罰」為誤載、會中所提監測資料並非「環保署、台中縣環保局的監測資料」部分,也在此對讀者進行說明。
此段報導出處是紀錄台中縣環保局出席人員口述時,當時台中縣環保局未特別強調「誰提供的資料」,在一般語言邏輯下,自然推認為台中縣環保局,環保署在此提出說明,本報表示感謝。但仍希望環保署正視報導內容意在為民眾健康把關。
環保署表示,監督會議中所呈現的報告內容,雖然「資料中確實顯示,懸浮固體偶有超出環評承諾標準10mg/L情形」,但「那是中科管理局所提供的監測資料」,因此希望繼續進行釐清。
但根據環評法第23條規定,只要違反環評法第17條規定,即可開罰。所謂第17條之規定,也就是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承諾;法條中並未規定「誰的數據才是開罰標準」。若今日監測數據為民眾提出,環保主管機關確實可在權衡廠商利益與居民健康衝突間,質疑居民可能偽造數據,但若依環保署所言,監測數據為開發單位自行提出─開發單位豈會自己陷害自己?
儘管環保署再表示中科局澄清「懸浮微粒飆高是因颱風過境所致」,但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承諾並非只有颱風過境這一次;台中縣環保局在會中也委婉表示「環保局沒有環評稽查權」,並質疑中科局僅做一次監測並不合理;本報基於「主管機關發現違法、理應依法行政」及台中縣環保局的無力可施,方做出當天報導,以上說明。
台灣立報99.4.1「監督會議玩假的 中科三期繼續排污」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中科三期環評無效仍不停工,工廠營運污染每天不斷外排。環保署31日仍照原環評被撤銷前決議,每3個月召開「環評結論監督會議」、環保署、台中縣環保局的監測資料顯示中科三期違反環評承諾,卻無法可罰。監督小組僅能決議「再釐清」,居民直嘆:「監督會議根本沒意義!」
環保署長沈世宏曾坦承,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撤銷,廠商目前排放的污染等於沒有環評結論把關,但他相信廠商不會違反原環評承諾。不過「中科三期環評承諾監督小組」31日開會時,不僅發現中科局的放流水排放違反環評結論,許多監督小組委員提出建議都被中科局以「不需要做」為由反駁,居民健康恐怕難以維護。
污染推給上游居民
中科三期原環評結論規定,懸浮固體(SS)不應超過10mg / L,但台中環保局指出,依據環保局監測資料顯示,SS曾多次超過環評承諾標準;環保署水保處也說,中科把污染問題指向「是上游生活污水排放影響」,但水保處對照監測數據發現「污染源『非僅生活污水』」。
中科管理局反駁,「去年10月9日至15日連續監測採樣符合環評承諾。」台中環保局質疑,中科管理局僅做一次採樣,「每季一次監測具合理性跟代表性嗎?能說符合環評承諾值?」水保處也質疑,中科三期是否在監測時配合停產、導致數據不一致。
台中環保局直指,中科三期放流水不符合環評承諾值。但因環評稽查權不在台中縣環保局而在環署,環保局無力可施。對此,中科局表示「會再了解」,而環署則指示「看環保局能否跟中科一起進行監測以釐清」,對違反環評承諾無計可施。
監督委員陳鴻烈與張瓊芬進一步指出,放流水最大問題是毒化物。中科局的放流水只做一般性分析,並未監測科學園區有毒、有機溶劑。陳鴻烈婉轉表示:「不希望中科成為下一個RCA廠」他認為中科若要繼續營運,必須做重點監測並提出廢水處理方案及各廠區的廢水處理狀況。但此提議被中科局回絕。
后里居民陳欽全透露,中科放流水導電度一度飆升至超過8千度、平均也有5千度,超過農業灌溉水標準750度,嚴重影響農民灌溉,也擔心重金屬殘留問題。中科局說:「導電度在2250度都還算可用的灌溉水」,至於重金屬則都符合標準。
陳欽全反駁:「中科監測點有問題!」他表示,中科在牛稠坑溝跟大甲溪匯流後7公里遠的虎眼一圳進行檢驗,當然驗不出什麼東西。「牛稠坑溝下立刻就有農民承租河川地耕種,水早就引去用了!」農委會要求環署立即處理、正視農民多年疑慮,但環署僅表示可考慮增設監測點。
不只產廢水 還生空污
除了廢水,空氣污染也很嚴重。監督委員郭崇義指出,中科局每季一次的空氣監測無法反映空污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如影響呼吸道的酸性氣膠會附著在PM2.5上,中科局應以PM2.5而非總懸浮微粒(TSP)做分析,且頻率也要增加。陳鴻烈說,TSP和PM2.5監測不同,「若真的重視居民健康,就要做監測和分析!」他表示,PM2.5會影響肺部,「PM監測真的很重要」,呼籲中科局同時監測,但中科局說,當初只承諾做PM10和TSP,不願採納PM2.5的建議。
朝陽科大環工系教授林盛隆感嘆,環評不見得能完全預測開發後的產生問題,廠商雖可說「依法行政」但不符環評精神,希望中科局審慎考慮。后里居民感嘆,中科三期不停工以維護廠商,居民的健康性命根本不值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