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陽光電業者抱怨向政府申請裝設太陽光發電板及躉售費率購電的行政程序複雜,形成障礙。相關報導,引起中國時報之社論建言,本署立場特說明如下:
該報認為沈署長擔心太陽能再生能源發電過熱的想法是不對的,其基本論述認為台電高電價買電,目的是未來可以幫台電省錢。其實這種論述誤會了,像德國採用優惠躉售費率購電的用意,德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精心設計,是刻意排除既有使用化石燃料裝置電力公司可能的阻撓,促進民間資金投入各種再生能源發電而立法,但不獨厚某一單項再生能源,例如太陽能發電。在一定的投資報酬率前提下,給予不同再生能源不同的優惠購電費率,且固定購入電價長達二十年。其目的在協助再生能源業者克服初期研發成本負擔與產能規模較小時成本偏高的困境。德國制度對於因此增加的支出,必須由其它用電戶分攤,一毛錢都不用政府的預算,避免成為政府財政的負擔,反而阻礙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升高的電費還可以成為節約用電很好的誘因。但德國每年以一定比率降低新案的購電費率,來促進技術的進步並反映市場擴大後成本的降低。期望一定時間後,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可以下降,出現與上升的電價黃金交叉現象,並逐漸回到與目前化石能源電價相當的結果。
這種制度下,不同再生能源的購電費率訂定非常關鍵,不能讓某一購電費率較高的再生能源有偏高的投資報酬率,造成該單項的投資過熱,而未平衡投入其他較便宜的再生能源,變成用電戶的不合理電費負擔。英國今年十月跟進德國的再生能源優惠購電制度,但限制太陽光發電補助對象,須為五百萬瓦以下的小型機組,就是這個道理。另德國為排除行政障礙,要求不應有須經核准及簽約才予以購電的要求,只要有再生能源發電就要優先予以購入。給與投資者最大的自主權,而快速擴增投資。
從德國的成功經驗來看,其容許初期因用電戶分攤補貼再生能源增加的支出,而使一般用戶的電價逐年緩步上升,據以形成節約用電誘因。但德國價格極高的太陽能僅為再生能源占比的6.6%,因此電費上升有限,讓用電戶分擔的補貼額極低化,即是靠精準的購入電價定價策略。此外,因增加的支出並非用於支付國外化石燃料的產業與就業,而是增加國內購買與使用再生能源設備,可增加國內就業機會與產業國際競爭力,並有確保國內未來電價不受國際油價大幅上漲影響,不會產生更高漲幅的效果,長遠更會有電價再度下降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