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碳費制度推動更臻周延,並兼顧首次納管事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驗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所需作業時間,環境部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於今(21)日辦理草案預告程序,廣徵各界意見。

碳費制度是以減量為核心,環境部本次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目的在於使首次納管事業能有合理作業與財務規劃時間,來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本次修正明定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之事業,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之次年起適用。環境部強調,此一修正並非免除事業之繳費責任,而是提供合理緩衝期,使其能完成盤查查驗、財務規劃及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後,再依規定申報繳納碳費。

本次亦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環境部表示,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前,事業依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取得之歷史減量額度,性質上屬制度轉換前之既有額度。現行碳費收費辦法已明定,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得於碳費開徵後前三年內申請扣除收費排放量使用,且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本次係參考產業公會對於舊制額度銜接建議,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使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得使用先期專案額度,惟限縮其使用於扣除碳費之比率為0.1,以確保不影響碳費制度促進實質減量之政策方向。同時,為避免重複優惠,本次也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減量措施,其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滿後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

環境部強調,碳費制度的推動,必須兼顧環境目標、行政可行性與產業實務執行面向之需求。本次修法並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之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以利相關規範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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