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為全球邁向淨零排放不可或缺的一環,亦為我國淨零重要策略。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9條規定,於25日公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為我國推動2050淨零排放邁入新的里程碑。
環境部表示,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NDC 3.0國家自定貢獻已將CCS 納入,並且訂定明確計畫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後,明訂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環境部申請核准,並授權訂定本項管理辦法。環境部於去年底預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經辦理研商會,參酌各界意見後,完成訂定發布。本辦法共計30條文,重點如下:
明定封存場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事業在申請封存核准前,必須先向環境部提出探勘申請,經審查同意後,進行封存場址探勘。接著事業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封存核准。其中重要文件包括執行計畫,其內容應記載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申請封存目標量及封存期限、封存場址地質探勘調查結果、環境衝擊及風險管理報告、二氧化碳來源、濃度及封存量評估報告、環境監測規劃、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封井規劃及財務安全規劃。針對本辦法發布前已通過環評之既有試驗計畫(如台灣中油鐵砧山及台電台中電廠之先導計畫),可直接提出封存核准申請。
明定封存之二氧化碳來源應於國內捕捉,惟屬試驗計畫性質且數量於4,000公噸以內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明定封存之二氧化碳流體濃度應為95%以上,且對於其成分亦有規定。
環境監測與資訊公開:事業取得封存核准後,應依規定辦理各項監測,並且按季送環境部。同時應設置網路平臺公開資訊,並將二氧化碳濃度及地震監測等即時數據上傳至指定網站。
長期責任與財務安全:事業除於封存期間進行監測外,封井後之法定監測年限為20年,報經審核通過始解除監測義務;並明定事業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送次一年度財務保證文件及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確保事業責任之長期履行。
安全防範措施:封存期間發生異常達停止灌注條件或發生二氧化碳洩漏情形者,應停止封存作業,並依所核定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且於24小時內通報環境部,經審查通過後始得恢復封存作業。若經認定對環境造成危害或已有重大地質災害安全疑慮,得命其強制封井。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的正式發布,奠定了臺灣低碳轉型關鍵戰略的法治基礎,以兼顧技術可行性與環境安全性。未來環境部將持續關注國內外技術進展,滾動檢討調整相關配套,協助產業在受監管的架構下穩健減碳前行。
本辦法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 3 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