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農業部將集中供膳之學校、國防部所屬軍事及軍事教育機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產生之廚餘,納為動物性循環原料,環境部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增訂廚餘再利用於動物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再利用於動物性循環原料,其清除機構及再利用機構應每日作成營運紀錄,再利用機構之營運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應妥善保存3年,不適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3項規定,以周延實務管理需求,掌握廚餘來源及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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