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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5條、第11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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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12-07-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為加強管理核發機關審查程序相關規定,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許可證(文件)申請(含變更、展延、展延暨變更)之審查原則,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5條、第11條草案。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含變更、展延、展延暨變更)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因許可證(文件)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完成審查後之發證時限。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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