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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檢警調聯手查獲排放有害泥漿廢水 剷除污染蘆竹海岸淤泥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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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督察及環保犯罪查緝
114-12-16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8月17日深夜,偕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其指揮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臺中與彰化憲兵隊等機關,查獲桃園市蘆竹區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趁深夜大量偷排含重金屬泥漿廢水,並造成海岸線大量堆積淤泥之重大惡行,全案經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於114年12月3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刑責規定,將涉案2家公司與24名行為人提起公訴,並扣押及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逾新臺幣12億元後續並將追繳水污染防治費及令污染行為人清理污染水體淤泥。

環境管理署發現不法業者長期偷排含銅、鉻等重金屬有害泥漿廢水,污染下游蘆竹地區海岸線,及以停止作業來躲避行政及司法機關查緝。本案緣於民國109年10月,前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進行環境污染調查時,就發現桃園市蘆竹區從事土石加工並僅領有廢水貯留許可之良○公司,竟利用深夜時段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銅、鉻等重金屬之高濃度懸浮物泥漿廢水,污染廢水所經之水體及造成位於蘆竹下游出海口海岸線堆積淤泥。經架設監控設備,掌握若干重大違法事證後,遂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期間發現業者為規避查緝,除於夜間派遣俗稱小蜜蜂監控廠區外圍是否有警車或環保稽查人員,以便即時以無線電通報廠內停止排放廢水外,並多次以停止作業來躲避查緝行動。

為突破不法業者躲避查緝行動及小蜜蜂監控之伎倆,環境管理署升級監控設備及作法,以掌握具體違法事證。113年10月起桃園地檢署協請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協助監控蒐證,除升級監控設備與傳輸系統,並運用無人機搭載紅外線熱顯像儀進行夜間多時段空拍,掌握廠內夜間違法排放廢水相關運轉機具之熱源位置,及取得多項重要具體違法事證。

期間經時任桃園地檢署白惠淑主任檢察官、陳宜君主任檢察官及現任桃園地檢署王念珩檢察官指揮憲、調等機關偵辦及與環境管理署通力合作,終於114年8月17日假日深夜當場查獲良○公司利用開關閥門及私設管線,將貯存於回收池內的高濃度懸浮物有害泥漿廢水,利用大馬力抽水馬達繞流排出廠外排水溝之惡劣行徑。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指出,良○公司從事土石加工,領有廢水貯留許可文件,依規定製程廢水應全數回收使用,不得排放。然而卻長期於夜間到凌晨時段,將大量泥漿廢水繞流排放至場外溝渠,經採樣蒐證,排放廢水中懸浮固體濃度最高達505,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萬倍以上,且含有銅、鎳、總鉻等有害健康物質,嚴重破壞國土環境與水體品質。

本案另外查獲良○公司非法收受廢棄物一起繞流偷排,偵辦期間經環境管理署由司法調查取得的資料向上溯源,進一步查獲新北市弘○貨運公司在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情況下,自109年起違法收受來自大臺北地區營建工地之廢皂土(廢泥漿),未將其載往合法的土資場或處理機構,卻將這些廢皂土載往無處理廢棄物資格的良○公司傾倒,再繞流偷排這些高濃度懸浮物有害泥漿廢水,牟取暴利。

環境管理署表示,環檢警調多方的資訊即時互通及資源共享,就能建立更有威懾力的執法網絡,良○公司目無法紀之惡行,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35條及第36條,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等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高額罰金。針對其長期繞流排放高濃度泥漿廢水及非法處理廢棄物所獲取之鉅額不法所得利益,經計算高達11億餘元,另弘○貨運公司不法所得利益9千7百餘萬元,均由桃園地檢署查扣並宣告沒收。另良○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卻繞流排放廢水並污染水體,將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及第71條規定,追繳水污染防治費及令相關污染行為人清理污染水體淤泥。

環境管理署呼籲業者應恪遵環保法規,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環保機關將持續秉持「環境正義、使命必達」的核心信念,深化行政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聯防機制,不畏艱難全力打擊環保犯罪,守護永續家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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