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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環警破獲有害廢棄物偽裝產品假買賣真棄置 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3.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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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督察及環保犯罪查緝
115-06-25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偕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其指揮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等機關,經長期追查與積極溯源,破獲假藉以「資源回收產品」名義進行買賣,實則行非法棄置之犯罪集團。全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5年3月20日偵查終結,針對涉案之3家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等共10名,依犯廢棄物清理法與刑法污染環境罪、詐欺罪、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3.8億元。

含鉛廢玻璃物理搓磨,偽裝「產品」掩人耳目,逾千噸有害廢棄物污染國土。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運用遠端監控及行車軌跡分析,溯源查出位於臺中市及彰化縣2家廢棄物處理業者,其拆解 CRT(映像管)顯示器產出之錐管玻璃及面板玻璃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鉛」,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業者在廠內設立搓磨機進行物理性搓磨後,將其包裝成「碎玻璃」、「玻璃塊」或「陶瓷原料」產品代碼進行銷售。惟此2家公司與未領有有害廢棄物清除資格的「協○公司」合謀,名義上由協○公司「買入」此產品,實際上卻是「付費」委託協○公司清理,並開立不實之發票憑證,藉以掩飾犯行。而協○公司竟直接將高達1,800餘公噸的含鉛有害廢玻璃,載往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土地非法棄置並與他案廢棄物混拌,經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採樣檢驗,該地所堆置之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TCLP)重金屬鉛溶出量嚴重超標,最高檢出溶出量為1,030 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6倍,對土地造成污染。

沒收上億資產,落實環境正義。本案涉案業者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及第48條申報不實罪起訴外,更以刑法第190 條之1第2項事業場所負責人因事業活動而污染環境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業者利用不實的產品銷售單據與虛假發票手法牟取不法利益高達新臺幣3.8億元,臺中地方法院已於偵辦期間裁定扣押相關涉案公司財產逾3.3億元,檢察官亦於起訴時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及大型曳引車等犯罪工具。涉案公司及其負責人除面臨刑事責任外,亦須清除污染場址廢棄物(目前業者已清理607公噸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機關亦將持續追蹤環境復原情形。

環境管理署呼籲,廢棄物處理業者應秉持專業精神合法合規從事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並誠實申報流向,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虛偽申報或以假買賣產品手法來掩護不法。環保機關將持續透過科技執法,運用大數據分析及跨部會聯防體系,剷除環保犯罪產業鏈,守護台灣永續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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