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違反水污法所得利益之核算與追繳機制,環境部於115年3月5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有4個重點,包括不法利益納入委託處理費、依許可資料認推計、公告同業標準來核計,以及明確追繳所有違法期間不法利益,以落實環境正義。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發布實施近10年,實務上面臨少數不肖業者繞流排放、設施功能不足或未正常操作之挑戰,對其為節省成本污染環境之不法行為,除依法裁處罰鍰外,應更積極遏止其所獲不法利益,使其得不償失。因此,本次修正增列委託處理費為消極利益類型;廢(污)水量或污泥量由平均值認定規定改採實證推估,由許可核准資料及查核結果為推估依據;增訂公告各業別「前50%許可記載之單位廢水處理成本平均值」為同業標準;明確可追繳所有違法期間不法利益,使不法利得的追繳證據到那追繳到那。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係針對核算與推估機制進行合理化與明確化,旨在落實環保法制精神,確保違規者不因違法行為而獲取不當利益。有關本次修正發布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