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114年9月與新竹地檢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及新竹市環保局攜手合作,查獲新竹市化學廠,違法回收處理廢化學容器,並涉污染鄰近灌溉渠道。全案經新竹地檢署115年4月偵結,將負責人、主管及涉案員工等4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及刑法第190條之1起訴。
114年7月爆發新竹農田重金屬污染事件,環保稽查人員與檢警展開縝密採證及調查,發現一間販售化學品及實驗室藥品之業者,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長期回收客戶使用後、未經清洗含化學藥劑的廢容器。自家廠牌容器在廠區內自行清洗、烘乾等處理後再裝填藥品;其他容器則以一般廢玻璃名義委託回收商清運。然而,該公司僅設置簡易之廢水處理設施,且廢水蒐集管線、溝渠有出現斷裂及滲流之情形,造成廢水排放至廠外溝渠。
環境管理署特別提醒,盛裝過化學原物料之廢容器,應委託合格之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處理,以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如原料業者有容器再利用需求,應設置適合之污染防治設備,並依法申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文件,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
環境管理署將持續與檢警單位合作,嚴格查緝違法案件,確保環境品質與民眾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