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配合苗栗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保七三大中區中隊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追查苗栗縣非法棄置案,破獲以「力○公司」及「嘉○公司」為首之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集團,於苗栗縣非法棄置之廢機動車輛內裝殘骸,依廢清法第46條及第48條起訴6人。
據檢警環專案小組調查,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白姓被告於113年間收受報廢車輛進行拆解後,將產生之廢機動車輛內裝殘骸(含垃圾、廢塑膠泡棉、廢木材等混合物)約70公噸,於113年11月間非法委託他人載運並棄置於苗栗縣後龍鎮龍港段土地。
經檢警環專案小組深入追查,力○企業除非法委託棄置外,亦將廢棄物非法委託桃園市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孫姓負責人進行處理。嘉○公司依法僅能從事「R-0201廢塑膠」、「R-1301廢鐵」之再利用業務,然雙方卻於114年2月間簽訂不實之廢塑膠、廢鐵再利用委託清運處理合約,企圖以合法掩護非法,於114年2月至5月間,收受力○公司產生之廢棄物約60公噸至嘉○公司廠區,進行非法清除與處理。
在檢警環聯合強力執法下,被告等人已將破壞之環境復原,孫姓被告依檢察官要求將嘉○公司之廢棄物清除完畢,白姓被告亦完成繳納新臺幣51萬9,914元之代履行費用。苗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認定白姓被告等6人(含2名法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非法清除廢棄物、第48條申報不實等罪嫌,檢方考量被告等積極回復原狀,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其繳納最高達新臺幣55萬元不等之緩起訴處分金。
環境管理署呼籲,從事廢棄物回收、清除及再利用之業者應本於企業社會責任,務必依法令規定妥善處理廢棄物。民眾如發現周遭土地有異常使用、堆置不明廢棄物或有可疑車輛進出之情形,可向警政機關、環保單位通報。環境管理署將持續配合警政機關及地方政府等單位跨域合作,強力打擊環保犯罪,維護良好之生活環境與國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