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正式將「環境」領域納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範疇(修正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為積極響應此修正,並提升我國在環境領域的專業技術水準,環境部隨即預告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環境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旨在更有效率地引進國際頂尖環境專業人才。
環境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包括:「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環境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諾貝爾獎得主、唐獎得主、沃爾夫獎得主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3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環境相關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環境領域研究工作或從事環境技術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者」、「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者」、「其他經中央部會主管機關推薦並由環境部認定對我國環境產業具貢獻潛力者」共8項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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