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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許可禁止輸出入 違者將處新臺幣10~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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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4-07-01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為對接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將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HFCs)」納管,環境部已於114年2月25日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明定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並自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氫氟碳化物。環境部特別呼籲使用或供應氫氟碳化物的廠商,於氫氟碳化物輸出入前須先取得核准,以免觸法。

環境部表示,國內氫氟碳化物常作為冷凍空調冷媒、消防滅火藥劑以及電子業製程等用途,因其高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對氣候變遷造成影響,因此在蒙特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通過「吉佳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為管制物質,規範各締約方應分階段削減氫氟碳化物消費量(即製造量+輸入量-輸出量),以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的使用。我國也在今(114)年2月25日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並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明定我國氫氟碳化物消費量基準量、各階段削減率與削減期程以及相關管制措施。

環境部鑑於管理辦法甫於今年發布上路且訂有相關管制措施,特別提醒下列事項,以免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而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1.自71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且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2.廠商應於取得氫氟碳化物核配資格及核配量後,始得自行或委託供應廠商向環境部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辦理輸入或輸出作業,且輸入或輸出貨品應於核准之期限輸入或輸出。

3.具核配資格或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於每年14710月底前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取得核配量之使用廠商不得販賣氫氟碳化物或從事經銷之業務取得核配量之供應廠商經環境部核准,始得將所持有之核配量互為轉讓

4.事業如有氫氟碳化物之需求,可洽詢已獲得環境部核配資格之供應廠商,亦可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今年7月底前,檢具相關資料向環境部申請115年及後續年度之核配資格及核配量並經核准後,再辦理輸出入申請作業。

若事業或廠商對於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諮詢專線(02)2322-2050或至氫氟碳化物HFCs核配申請與申報系統(網址: https://hfc.moenv.gov.tw/Account/Login?ReturnUrl=%2F)參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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