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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管署澄清:署長歐洲考察全程合法,經費與計畫招標均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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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10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針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審計部,部分委員質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顏署長在樺加沙颱風造成災情期間赴歐考察一事,環境管理署說明,本案經環境部政風單位調查,並無不法情事,相關誤解說明如下:

顏署長此次赴歐行程係為研習歐洲環保設施,實地觀察企業在永續能源、廢棄物再利用及淨零轉型方面的成功案例。該研習早於本(114)年8月即完成規劃,並於9月20日清晨依原訂行程出發,當時中央氣象署尚未發布海上颱風警報。

依原計畫,返臺日期為9月29日。然而顏署長於9月23日獲悉花蓮光復地區因颱風受創嚴重,即決定提前返國。惟因當地位處歐洲偏遠地區,署長遂於翌(24)日前往巴黎戴高樂機場,以最快可行航班返國。顏署長於臺灣時間9月26日清晨抵達桃園機場,當日下午即趕赴花蓮光復地區勘災並督導環境復原作業,持續投入至中央應變中心撤離。

針對委員質疑本次出國經費編列,環境管理署說明,整體費用共計58萬元,分別用於「派員參加美國推動環境治理技術與政策執行應用研習」及「派員參加歐洲環保設施研習並參訪企業永續能源與廢棄物再生之淨零案例」兩項計畫。因美國環保署人力限制,今年無法配合安排行程,依程序報准合併至歐洲地區,以先進設施及環境治理政策進行研習,並由署長率隊。

至於顧問公司承辦出國規劃與派員協助部分,環境管理署指出,係依據委辦計畫,計畫內容明訂「協助機關辦理出國行程規劃,並於必要時派員隨行」,並由委辦公司依合約工項執行。另113及114年委託計畫招標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關於限制性招標規定辦理,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後委託執行,採購過程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可受公評。

環境管理署重申,顏署長高度重視颱風後的環境應變工作,在第一時間即返回國內勘災並持續在現場指揮調度,從未懈怠;辦理本次出國經費編列與支應,以及過去相關計畫招標,亦均依法辦理,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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