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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澄清「環評處分之行政救濟規定絕無因特定個案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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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15-01-16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環境部說明環境部公告環評審查結論所載之行政救濟教示內容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處分送達及生效規定,據此起算訴願期間,環境部依法行政,並無違反相關規定。至於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因非特定人,其例外從知悉起算,應屬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起算之例外規定,為受理訴願審議機關在審酌訴願是否逾期之例外規定,屬於訴願審議實務,而非行政處分之教示內容。

針對詹順貴律師於臉書上質疑環境部公告「高鐵延伸宜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之行政救濟作法有違反訴願法第14條規定,參考詹順貴律師擔任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期間,其公告環評審查結論所載之行政處分教示內容,與環境部現今公告環評審查結論之教示內容完全相同(案例詳附件),環境部並無因特定個案而修改教示內容,也尊重各方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環境部竭誠歡迎各界對環評制度提出具體建言,共同提升我國環評制度之專業性、公正性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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