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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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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10-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管制,避免不當再利用對環境造成污染,環保署於106年5月31日預告「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公告事項草案,經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品,將由各部會負責其流向追蹤或對環境影響之監測,經邀請各界召開相關法案研商會與公聽會徵詢意見,並經評估後酌調管制內容,辦理第2次預告。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為針對本公告列管之煤灰、廢鑄砂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三項,其再利用產品除使用於填地材料仍應進行流向追蹤外,其他包括道路工程之基底層粒料及瀝青混凝土粒料等使用於填築地材料之再利用產品,因有與土壤直接接觸之可能性,故亦納入追蹤範圍,以健全管制面向;而將實施環境監測條件之管理權責回歸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來各部會均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進行其再利用後之流向追蹤,如再利用有影響環境之虞時,各部會則應實施環境監測,以預防其不當再利用致環境遭受污染。以上規定預計將於107年8月開始實施。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ck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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