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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使裁處罰鍰額度計算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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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7-08-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環保署為協助裁罰機關計算裁處之罰鍰額度時有所依循,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授權,研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本準則草案)。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本準則草案罰鍰額度之計算,將考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在法定之裁罰範圍內給予不同之罰鍰額度,針對累犯加重罰鍰額度及違規情形重大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且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裁處機關得加重裁處。

環保署表示,透過裁罰準則,可避免過去裁罰機關於第1次裁罰時,皆以最低法定罰鍰額度予以裁處,將衡量違反義務之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予以計算罰鍰,以達到嚴懲違規情形重大者之目的,對有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人產生恫嚇效果,藉此維護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秩序。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hswehu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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