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廢棄物產生者負起產源責任,環保署預告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將違規受罰者的資力,納入計算罰鍰額度的審酌因素。
環保署表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於108年5月28日訂定發布,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態樣,分別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明定其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供裁處機關依循裁罰。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現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罰鍰額度除依規定裁處外,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為提升環境正義、杜絕違規業者僥倖,並考量上市或上櫃事業因其資力而享有相對較多的社會資源,且往往因其營業規模較大而產生大量的事業廢棄物,允宜負起對環境保護更高的相應責任,因此本次預告新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項,將違規行為人是否屬上市或上櫃事業,納入罰鍰額度計算的審酌因素,據以計算其應裁處罰鍰之數額。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