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鈕扣型電池重金屬含量管制新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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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5-12-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降低電池中重金屬對環境及健康之影響,並順應國際「延伸製造者責任制(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簡稱EPR)」潮流,環保署參考歐盟、聯合國等最新乾電池管理趨勢,於104年3月2日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除自105年1月1日起,加嚴筒狀乾電池汞含量限值為1 ppm及新增鎘含量限值為20 ppm外;106年元旦開始,鈕扣型電池之汞含量及鎘含量則各不得超過5 ppm、20 ppm之限值。

此外,配合鹼錳、氧化汞及氧化銀等鈕扣型電池納管規定,除課予相關產品之製造及輸入業者重金屬材質限用義務,亦即製造或輸入前,必須取得環保機關之汞、鎘含量確認文件;另須於販售之乾電池或附有乾電池的物品包裝明顯處,標示確認文件字號,以利民眾辨識選購。

環保署提醒,優先選用重金屬含量合格且標有合格確認字號之乾電池,不僅安全又健康。至於使用後的乾電池則應遵從以下回收3部曲,交付環保局清潔隊之資源回收車或設有廢電池回收桶的回收點進行回收,以避免內含之重金屬流布於環境,造成生物危害及環境污染。

1.購買電池認標示:民眾購買電池時,應選購標有回收標誌圖樣「 」及確認文件字號(如02192-AR3)之電池。若發現市售之乾電池未標示合格確認字號,則可向環保局檢舉;一旦查證屬實,可領取檢舉獎金。

2.剩餘電力再利用:用過之乾電池如尚存電力,則可轉供遙控器、鬧鐘等低耗電物品使用,落實能源妥善利用。

3.使用完畢需回收:乾電池電力耗盡後,可暫存於塑膠容器內,待收集一定量後再送至各回收點進行回收,或交付環保局清潔隊之資源回收車。

回收後的乾電池,經過破碎、篩選、磁選及搖洗程序,可分離出二氧化錳、廢鐵、廢鋅等可再利用之金屬;透過負壓高溫爐去汞處理後之金屬則能用於原料摻配或製作金屬製品,實現循環再生、物盡其用之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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