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將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納為一般廢棄物範疇,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新增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之清理相關管理規範。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內容重點有:1.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之修正,本辦法新增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定義及修正一般廢棄物排出之定義。2.增列其他產生源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新增「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以及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定期申報其營運資料;新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一般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屬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車體者,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3.修正家戶或其他產生源委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應依規定進行分類。4.一般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改以附表方式明定,另對於依附表再利用之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新增具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技術研究、研發之必要,僅以一般廢棄物為樣品且為單一批(次)試驗者,得專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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