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閒置設施活化工作,環保署已同意花蓮縣政府提報之「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案」,並已放寬產業範圍資格為七大產業,包括「與清潔生產技術相關連之產業」、「回收再生資源以創造生態化之產業」、「應用再生資源以轉換成再生產品之產業」、「開創具新興與策略性之環保技術產業」「再生能源產品與系統製造產業」、「關鍵性環境保護相關產業」及「其他環境保護相關產業」,以期早日達到活化該園區的目標。。
環保署表示,為促進廢棄物資源循環鏈結及帶動新興環保產業發展,於90年間研提「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經行政院91年9月9日核定,執行期程自91年至100年止,選定4處既有工業區土地設置環保科技園區,分別位於高雄市、臺南市、桃園市及花蓮縣等地。由該署提供補助經費,各園區主辦機關提供設置園區之土地,並負建設、招商、簽約及營運之責任。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已於100年12月31日屆期結束,後續園區運作與招商,由地方政府自行主政辦理。目前除花蓮園區外,其餘三個園區均正常運作中。
環保署說明,92年環保科技園區甄選階段,花蓮縣政府即積極爭取花蓮園區之設置,該署於92年3月11日核定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設置計畫,該園區於95年12月完工。花蓮園區坐落於鳳林綜合開發區,交通相對不便利,縣政府要求進駐廠商須為無煙囪、無污染者,至98年底累計核准25家廠商進駐研究廠房,亦有廠商評估購地設廠。惟於98年底新任首長上任後,縣政方向轉以觀光為主,園區發展方向亦隨之調整,自99年起暫緩招商與租約不續約。101年7月該園區經列為低度使用公共設施,該署持續督導花蓮縣政府訂定里程碑活化該園區。
環保署表示,對於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活化一事,該署已督請花蓮縣政府儘速完成花蓮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案公告招標作業,倘仍無法順利招商,請該府務實檢討後續活化方向,並儘速函報修正計畫送該署報行政院核定,以早日完成該園區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