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應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簡稱LED)照明光源逐步取代傳統含汞照明光源的趨勢,環保署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將「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LED)」納入公告應回收項目。配合責任業者範圍的修正,環保署公告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將於106年1月1日起生效。
環保署表示,本次照明光源新增公告項目(LED)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是經通盤檢討LED照明光源的回收清除處理成本、稽徵成本、再利用價值、對環境之影響等因素加以訂定。環保署呼籲,為維護生活環境,請民眾、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勿隨意棄置廢照明光源,並可透過各類回收管道,包括:清潔隊資源回收車、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或環保機關核可的回收機構等進行回收。
環保署提醒,責任業者於106年1月1日起製造、輸入LED照明光源應依其營業量或進口量及徵收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以利推動廢照明光源回收再利用等工作。若有相關申報及繳費問題,歡迎撥打資源回收服務專線(0800-085717),或至資源回收網站(http://recycle.ep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