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利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管道暢通,促進清理方式多元化,擴大一般廢棄物再利用成效,並強化最終處置掩埋場管理,預防掩埋處理對於鄰近區域環境之影響,新增營運中、封場後掩埋場之環境監測等規範,於110年2月22日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條文,主要為符合實務運作需求,原附表規定之一般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已與清除及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整併於同一法規,因此刪除第34條第2項附表,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授權公告之。另外,為預防掩埋處理對於鄰近區域環境之影響,故強化最終處置掩埋場管理,本次修法,新增有關新設衛生掩埋場應採複合阻水層規定,同時要求掩埋場封閉前需提出封場復育計畫,明定復育計畫內容,並對營運中及封場後掩埋場進行環境監測,訂定監測項目及相關規範,如經環境監測調查發現有地下水污染之虞者,應提出因應措施,避免影響區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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