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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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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06-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於106年5月31日預告「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公告事項草案,以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管制,避免不當再利用對環境造成污染。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今(106)年1月18日完成修法,將再利用產品之標示、共通性再利用及流向追蹤等規定入法。新增第39條之1規定,經環保署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品,將由各部會負責其流向追蹤或對環境影響之監測。環保署已依前開規定研訂本公告事項草案進行預告。

環保署表示,考量立法精神與實際需求,優先將事業廢棄物具有填海或填築土地之再利用產品或用途者,列為本次公告對象,公告煤灰、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營建混合物等7項以「工程填地材料」或「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為再利用產品或用途之事業廢棄物,未來各部會均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進行其再利用後之流向追蹤,如再利用有影響環境之虞時,各部會則應對其再利用情形實施環境監測,以預防其不當再利用致環境遭受污染,以上規定預計於107年8月開始實施。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ck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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