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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開始不得製造輸入含塑膠微粒產品 維護海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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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11-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並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環保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自107年1月1日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6大類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期藉由法令訂定,促使製造、輸入業製造、輸入對環境友善之產品。

考量塑膠微粒於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多屬於產品額外添加之成分,同類產品亦有不含塑膠微粒者。其所含塑膠微粒僅毫米大小,使用後經沖洗流入水域及海洋,因其無法於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國際多著重於自產品端(源頭)管制。基於維護水體、海洋及環境,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已於106年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並於106年11月14日公告「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中含塑膠微粒材質之定性檢測方法(M907.00B)」,以供稽查判定與業者自我品管的依據。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為瞭解目前市售產品現況,於106年11月抽驗6大類管制產品種類,合計60件樣品,發現其中有11件產品含有塑膠微粒。針對抽驗結果含塑膠微粒產品,已函請相關業者自行改善,於法規生效後將優先稽查。如107年1月1日起違反製造輸入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107年7月起違反販賣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元以上,六千元元以下之罰鍰,另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下架、回收或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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