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的品質,降低環境負荷,並符合製造產業的實際需求,環保署於107年8月13日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1項,調整廢塑膠及廢紙之輸入相關要件,規範其進口的條件限制及品質管控。經蒐集各方意見及社會各界對於進口產業用料造成環境衝擊之關切,並考量中國禁廢政策之影響,為及時強化進口物料品質管控及保護國內資源回收體系,經評估後調整原預告草案內容,並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爰重新辦理預告。
環保署本次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供應國內業者產製塑膠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塑膠,且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另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用途限於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並限制進口者身分為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者。
本次修正公告可提高進口產業用料之品質,也能讓合法且有實際需求的製造業進口使用再生物料,環保署亦可追蹤管理其進口後的流向,同時也將持續與財政部關務署加強邊境查驗。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後續環保署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