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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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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7-05-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協助裁處機關就違反本法義務人之所得利益進行認定核算時有所依循,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3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環保署指出,本辦法明定裁處不法利得之啟動時機、消極利益與積極利益之定義及類型、所得利益認定核算方法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計算所得利益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同時,受有利益人負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另,裁處機關得委託認定核算所得利益並得邀請專家協審,且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環保署表示,透過加重裁處不法利得,可澈底剝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所取得之經濟上利益,使違規行為人不能保有不法利益,並對有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人產生恫嚇效果,藉此維護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秩序。

有關本次訂定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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