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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民眾指出贈送他人使用之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過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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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
112-10-20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有關媒體報導民眾指出贈送他人使用之誘蚊液過期,恐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部是否制止或有無相關罰則問題?環境部化學署說明,經查所贈送的「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其成分為「小米、糖、水」,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疑義。

環境部化學署表示,過期環境用藥為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依該法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業者收回處理,業者未依期限收回,則依同法第48條處分;另查獲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劣質環境用藥,依第46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分負責人。

環境部化學署說,該案贈送民眾之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詳附圖),其成分為「小米、糖、水」,未添加化學藥劑,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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