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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發展應兼顧環境保護,環保署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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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7-08-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的品質,降低環境負荷,並符合製造產業的實際需求,環保署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1項,調整廢塑膠及廢紙之輸入相關要件,規範其進口的條件限制及品質管控。

環保署表示,原屬產業用料的廢塑膠及廢紙,進口原無需申請廢棄物輸入許可,係因廢塑膠及廢紙為國內製造業所需的原料,可替代部分原生料使用。但因中國大陸自去年底實施禁廢令,2017年底後禁止進口包括生活來源之廢塑膠、未經分揀的廢紙等4類24種固體廢棄物,導致今年上半年廢塑膠進口至國內的進口量增加約為同期2.5倍,且影響國內廢塑膠及廢紙的收購價格。

依環境基本法的精神,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為此,環保署爰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規定熱塑型廢塑膠的來源須為製造塑膠製程產生的下腳料或不良品,且不含醫療廢棄物;在品質控管部分,則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另在廢紙部分,則僅限回收的未漂白牛皮紙、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且不得夾雜非紙材質。且兩者的進口者身分須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的工廠輸入、使用。除可避免他國不收受的廢棄物進口至國內,也能讓符合工廠登記或依法免辦理登記的製造業維持現況進口使用,環保署亦可有效追蹤管理其進口後之流向,同時也將持續與財政部關務署加強邊境查驗。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後續環保署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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