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處理業者之管理,增加處理技術發展彈性,環保署預告修正「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之設施標準」第2條、第5條及第11條,本次修正重點主要針對相關處理技術修訂相關規範。
環保署考量產業技術日益精進,為使現行規範與時俱進,且考量處理技術發展彈性,確保作業環境品質、安全防護及加強有害物質污染管制及管理,以提升整體資源回收成效,擬具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包括:(1)增訂機械處理系統名詞,並因應機械處理系統技術,修正現行人工拆解之相關條文,並增訂處理具含汞零組件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時應提出試驗計畫及進行環境監控等規範,以妥善管控廢物品中的有害物質。(2) 為同時兼顧環保及資源化效益,廢物品處理過程中各項再生資源與其他物料應分類收集,以利後續處理及循環再利用。(3)增加積體電路板(Integrated Circuit;IC)處理技術之發展彈性,並將其名稱修正為印刷電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PCB),冀望透過資源循環再生,使電子垃圾轉化為城市礦山。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供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hienliu@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