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第1項)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合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二、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第2項)前項第二款紀錄文件,應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地點、主管機關核准受託人之許可內容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本署於90年12月3日公告「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格式」(以下簡稱本文件格式),並於95年11月3日環署廢字第0950087535號公告修正。
鑑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2項已刪除授權訂定本文件格式之依據,爰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辦理廢止本文件格式。
另本署參考本文件格式之管理方式,已納入106年11月24日環署廢字第1060092575號令訂定發布之「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2條第3款第2目及「附表一、妥善清理書面文件格式」。同時,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內配合提供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列印下載功能。詳情可參考操作手冊(IWR&MS系統首頁(http://waste.epa.gov.tw/prog/IndexFrame.asp)→下載區→手冊下載→操作手冊區-營運紀錄申報操作)。
有關本次訂定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