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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無國界 有害事業廢棄物限制輸出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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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06-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53條文修正於106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二、三讀通過,並於106年6月14日奉總統令公布,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

環保署說明,為確保輸往國外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以妥適處理,本次立法院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及第53條罰則規定,期符合「巴塞爾公約」精神,強化有害事業廢棄物接受國管理。

環保署表示,經修法後未來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如需輸出處理,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依據國際公約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地區;且接受國處理機構應具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本次修正之條文內容,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以提供國內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有充分時間因應;另修正公布前,已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者,其有效期限至原核准許可期限屆至為止,以確保其既有合約可持續執行。

環保署強調,本次立法院提案修法內容旨在提倡就源處理,以減少跨國運送時造成環境污染;並透過限制國外接受國對象,降低非法運送之可能性,確保有害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環保署同時呼籲各界遵守規定,以邁向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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