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綿纖維直徑極其細小且不溶於水,急性暴露可能造成眼睛及皮膚刺激和咳嗽,慢性吸入石綿則會累積於肺泡無法排除,最終發展成石綿肺症或肺癌等癌症,逐步限用、禁用石綿已為國際趨勢。
環保署於七十八年五月一日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逐年限制石綿使用用途,除了用於研究、試驗、教育外,其餘用途均已禁止,至於含石綿產品輸入部分尚須進一步管制。
鑑於石綿對於環境及人體健康之危害,且隨煞車、防火及隔熱材料技術發展,多數含石綿產品已有替代產品。為配合國際管制趨勢,預告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以加強國內石綿之管理,期能達維護環境安全之目標。
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