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對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環保署為協助執行機關認定及核算行為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所得利益,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3項規定之授權,研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本辦法草案明定所得利益類型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計算所得利益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所得利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所得利益之計算推估方法、受有利益人之協力義務等規範。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所得利益之核算或推估。
環保署表示,透過裁處不法利得,澈底剝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所取得之經濟上利益,使違規行為人不能保有不法利益,並對有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人產生恫嚇效果,藉此維護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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