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今(106)年1月18日完成修法,新增第39條第2項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具共通性且有統一管理之必要者,將由環保署規範統一管理。為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落實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政策,環保署於106年6月26日預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經邀請各界召開相關法案研商會與公聽會徵詢意見,並經評估後酌調管制內容,辦理第2次預告。
前次預告草案先以涉及二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包含廢鐵、廢紙等6項再利用行為列為優先管制目標。以「源頭管制」及「產品管理」為加強管制重點,除強制再利用機構辦理登記檢核,依再利用能力認定其再利用收受標準及產品品質規格外,並要求須依規定申報廢棄物及產品流向;如再利用不符管理方式,或是再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除停止收受及停止再利用行為,得廢止其再利用檢核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處罰及要求限期改善。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為增加再利用檢核程序與自行清除之相關規定,此外針對附表再利用項目依實際現況及各界建議進行增修,並增列廚餘及廢食用油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納入附表。另為使各界能適應新法,新增半年適法緩衝期。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cku@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