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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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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09-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嚴謹管理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廢棄物實際運作情形,強化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品質及最終流向管理、配合現行實務運作調整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機構管理方式,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修正重點主要有增訂試運轉計畫審查程序規範、健全清除機構管理機制、訂定品質標準與最終使用地點流向申報管理規定及強化行政申請與審查程序規範等事項,未來收受處理機構所產出資源化產品之事業,如有符合所指定之用途範圍者,均應配合本次修正內容申報最終流向地點及使用情形,預期可提升國內整體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流向追蹤管理效能,具體落實資源永續循環之政策目標。

環保署提醒,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處理機構業者,需於本辦法指定期限內,檢附符合資源化產品品質規範標準之證明文件,送核發機關核准後納入許可文件,請相關機構業者儘早因應。

有關本辦法修正發布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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