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6年6月29日預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以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落實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政策。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今(106)年1月18日完成修法,將再利用產品之標示、共通性再利用及流向追蹤等規定入法。新增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具共通性且有統一管理之必要者,將由環保署規範統一管理。環保署已依前開規定研訂本辦法草案進行預告。
環保署表示,未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將以「源頭管制」及「產品管理」為加強管制重點,除強制再利用機構辦理登記檢核,依再利用能力認定其再利用收受標準及產品品質規格外,並要求須依規定申報廢棄物及產品流向;如再利用不符管理方式,或是再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除停止收受及停止再利用行為,得廢止其再利用檢核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處罰及要求限期改善。目前環保署先以涉及二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包含廢鐵、廢紙等6項再利用行為列為優先管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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