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鑑於產業技術進步,廢棄物形態多樣,部分產業用料之要件判定不易而頻生爭議,為明確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並使本公告與時俱進並切合實務,爰擬具本公告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
環保署說明,本次除修正名稱,以更符合本法授權意旨外,並考量產業用料實際運作需求及行政管理之必要性,修正重點包含:(1)「廢單一金屬」、「廢鋅渣」、「鋁銅混合廢料」及「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之要件;(2)新增「廢錫渣」為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3)刪除「玉蜀黍、稻米、小麥或其他穀類之糠、麩皮及殘渣」等五項分解性農業生產剩餘資材;(4)因應通關實務需求,增訂相關主管機關得要求輸出入者提供證明文件之規定。
有關本次修訂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