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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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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07-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我國自民國91年起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以來,每年垃圾焚化廠之底渣產生量約為90萬公噸,經處理產生焚化再生粒料,可作為天然粒料之替代材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基底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及磚品等,使再利用率達八成,有效減少天然資源之開採並節省掩埋空間,然現行管理方式,執行迄今常遭外界批評資源化處理程序、使用品質、運作申報等妥適性,實有必要修正旨揭公告,以精進底渣再利用工作之推動。

環保署為持續推動底渣再利用政策以減少天然資源開採、珍惜暨妥善運用現有掩埋空間,確保使用品質及拓展去化管道係為首要之務,爰此,為使民眾安心並提升工程單位使用信心,本次修正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用途別明確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為目標,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底渣再利用機構之允收標準,以提升再利用機構之處理效能與焚化再生粒料品質。

二、增修使用標準,強調前處理係包含篩分、破碎及篩選,並增訂雜質規範、熟化程序及熟化期限,進而確保產品品質。

三、修正使用用途並針對不同用途別進行分級管理,以妥適落實管理。

四、修正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及流向申報方式,除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監控系統外,亦建置產品履歷制度進行網路申報作業,以確保流向管理。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妥善處理是目前重要推動方向,環保署也一直朝這個方向努力,且本於環境保護、維護國土安全及國民健康之堅定立場下,透過相關精進作為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暢通使用管道,持續推動焚化底渣再利用工作,進而使廢棄物處理體系正常運作,真正落實資源循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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