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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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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09-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符合事業廢棄物管理實務運作情形,考量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審查要件及應記載事項多有重複,為簡化相關程序,經蒐整各界意見並評估後酌調管制內容,爰修正本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定義​「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其「處理」範圍,指「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規定熱處理法、掩埋法之處理行為。另​事業採熱處理法及掩埋法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就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與自行處理許可之審查,於審查要件及處理廢棄物種類、處理方法、處理量等應記載事項多有重複,乃予調整修正自行處理量達一定條件以上者,始為自行處理許可範疇。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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