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地方垃圾調度問題及近日事業廢棄物不當再利用個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105)年6月20日審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署長李應元表示,本次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由環保署統一調度全臺24座焚化爐處理設施,對於地方焚化爐應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如有餘裕量時始得收受處理事業廢棄物,將可有效解決日前地方「垃圾大戰」事件。
環保署說明,本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廢棄物」定義以及修正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定義,將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納入一般廢棄物;又新增事業產出物得改認定為廢棄物之規定。
二、修定執行機關應於處理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時,始得受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並增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理設施等相關規定。
三、涉二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例如廚餘、廢紙、廢玻璃、廢木材、廢單一金屬等13項事業廢棄物,將由現行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管理,避免相同種類之事業廢棄物,其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不同。另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再利用產品之使用具高風險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產品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實施環境監測。
四、修正罰則部分,加重有期徒刑刑度並提高罰金及罰鍰金額,並配合現行法制體例,將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環保署強調,本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除加嚴事業廢棄物之管理強度外,並修正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應負妥善清理之連帶責任,以及提高刑責之刑度及罰鍰額度;未來事業如有非法棄置或假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等重大違規案件,將受到更為嚴格之法律制裁;環保署再次呼籲業者應予守法,遵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廢棄物,避免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