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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及第五項附表二、第九項附表四、附表五、附件一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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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09-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配合實務運作管理,加強規範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及限制使用地點,預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修正草案。

環保署說明,本次預告修正重點主要有增訂焚化再生粒料用途與應符合之環境標準及品質規範,新增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內之使用地點限制、限縮部分焚化再生粒料用途之使用地點,以及新增申請工程管制編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程序與供料機關規定,強化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paichun.hs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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