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再利用機構源頭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將再利用檢核整併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爰配合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二公告,俾利實務運作。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含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修正指定公告事業,因應再利用檢核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統一管制編號申請程序,並刪除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事業其核准期限以二年為限之規定。
有關本次修訂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