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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強化事業產源管理,落實審查作業一致性,擬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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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05-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因應106年1月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針對新法強化事業產源責任部分,預告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以期藉由明確之法令規定,落實產源事業管理,健全廢棄物管理制度。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後,大幅提升事業產源於廢棄物管理應負擔的責任,其中登載事業詳細營運資料及廢棄物產量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尤為重要。故本次預告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將原本審查參考指引中的審查流程、審查時間及相關審查原則,提升法律位階,並增訂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及新增撤銷、廢止之規定,以及事業產出特定廢棄物時,為確保後端去化無虞,應檢具委託清理合約書等強化措施,以期藉由明確之法令規定,強化事業產源管理,並可落實各地方政府審查作業之一致性,提升審查效率,健全整體事業廢棄物之管理。

最後,環保署仍希望事業產源能密切與合法的清除、處理機構共同合作,負起廢棄物妥善清理的責任並善盡企業責任,一起為守護環境盡一份心力。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isl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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