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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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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7-06-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預告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落實廢棄物處理後之資源化產品流向紀錄,及推動廢棄物清理價格透明化,以期廢棄物妥善清理。

環保署表示,為推動資源循環,廢棄物經處理後可進一步資源化,為減少使用上之疑慮,除現行要求處理許可證登載資源化產品標準、用途及流向外,本次修正更強化資源化產品流向紀錄申報規定,以確保資源化產品適材適用。

環保署為避免廢棄物清理價格哄抬或削價競爭等情事,致廢棄物無法有效妥善清理,本次修正新增要求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指定之網站公開清理價格及收費基準等資訊,供事業委託價格合理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其餘修正重點包含加強監視設備應具備之功能,以及為增進同業關係協調及共同利益,要求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加入地區商業同業公會並於許可展延申請時提出證明等,以符合實務需求並強化管理。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查詢參閱 ,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傳真號碼:(02)2331-7741、Email:rungyu.tang@epa.gov.tw),後續環保署亦會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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