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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1日起調整電子電器與資訊物品回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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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8-03-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精進廢棄物回收管理,環保署公告於108年7月1日起調整電子電器中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與資訊物品中平板電腦與個人電腦之回收範圍,該物品之製造、輸入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

電子電器與資訊產品推陳出新,或部分物品成分與列管物品之規格樣式相似,衍生責任業者前端查核輔導及後端回收查驗上之問題,為有效解決責任物認定疑義,環保署檢討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有關電子電器中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與資訊物品中平板電腦與個人電腦之定義,包括冷、暖氣機定義新增正面表列「移動式冷、暖氣機」之物品名稱;將直流電動機電風扇納入公告應回收之範圍,另排除輸出最大消耗功率未達10瓦(W)者;修正可攜式電腦定義為「包含筆記型電腦,以及螢幕對角線超過6.5吋未達17.4吋之平板電腦」;正面表列個人電腦的定義為「包括桌上型電腦(Desktop Computer)、整合式桌上型電腦(Intergrated Computer)、精簡客戶端(Thin Client) 、螢幕對角線十七點四吋以上之可攜式All-In-One電腦」。

透過本次公告修正,調整電子電器中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與資訊物品中平板電腦與個人電腦之回收範圍,以符合目前廢棄物品排出之樣態,呼籲民眾應將資收物交給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回收業者,使其進入回收體系,避免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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