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日中國時報刊載雲林社李應元社長「廢水入濁水溪 災難來了」乙文,文中所述多處與事實不符,為免誤導大眾以訛傳訛,特此說明澄清。
首先,中科四期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案仍在進行中,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至今並未對四期廢水排入舊濁水溪、或濁水溪、或海洋放流的三個替代方案,做出排除其中任何一案的決定,更無李文所述:「環保署為了兌現馬總統的競選支票,為了…縣長連任寧可『選擇』將中科廢水排放至濁水溪。」等信口開河,故意誤導視聽,為中傷環保署而編的故事。
其次,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原僅提出的一個方案,是將廢水「以專用管線排至舊濁水溪」,並非李文所述:「原排放方案.包括…三種…現僅剩排放至濁水溪一案。」的簡化敘述誤導視聽。在本案環評說明書審查過程中,由於王功外海養殖業者耽心廢水影響養殖漁業,進行抗爭要求改排,才出現開發單位提出「排放至濁水溪」的第二個替代方案;隨後的專家會議中,有專家代表提出新想法,才再有「設置海洋放流管」的第三個替代方案。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任務,是對開發單位所擬採各種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評估與減輕影響對策陳述的事實與方法加以審查。
再者,李文提及本案「廢水重金屬含量遠高於中科一至三期」乙節,仍屬混淆視聽的錯誤敘述。中科四期規劃之廢水排放重金屬濃度與現行中科一至三期排放,二者均以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為上限值;另就水量而言,中科四期規劃排放量(13.2萬噸/年)約為中科一至三期總排放量(23.37萬噸/年)的一半,合理推估中科四期的廢水排放重金屬含量應低於中科一至三期的含量。
本案各項排放方案於環評審查過程,環保署至今均未排除或選擇特定排放方案。環境影響評估係將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科學事實確認的風險評估工作。環保署有對於環境影響重大的開發行為,認定不應開發的否決權。該否決權與李社長所謂「選擇」替代方案並不相同,換句話說,倘審查結果認定2項以上替代方案環境影響及污染減輕對策的評估結果皆屬可接受,且非有重大環境影響,則均可納入環評審查結論。
本案審查過程,確有開發單位因民眾抗爭而宣布要放棄原規劃方案,改採新替代方案的想法,但未因此改變環評委員會繼續審查開發單位已提出的各種替代方案。未來環評委員會的審查結論,除非確認其中某一廢水排放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重大,須予認定不應採用外,否則不會排除其中任何一個替代方案。環保署將環評委員會審定各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與污染減輕對策,提供開發單位或縣長,綜合考量環境影響及其它他因素後,再選定其中的優選方案。
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審查係各委員獨立運作,環保署對於委員及環評審查結果並無左右之權。以本年7月審查通過之高雄大林電廠更新改建案為例,環保署沈署長本人雖為主席,且在會中分析台電公司所提新建4部機組但污染較舊廠排放量減半的嚴格標準屬較佳方案,惟經環評委員會討論及表決後,仍採先同意2部機組作為本案審查結論,此可顯示環評委員會委員審查具有充分的獨立性。
至於李文中所提重金屬累積、地下水入滲污染農產養殖等議題,即為本案多次審查中,委員、專家及機關團體一再重複強調的審查重點,環評委員審查將就環境衝擊風險與減輕對策的科學事實進行釐清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