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報99年12月16日「既存污染不考慮中科風險規範破洞」一文,引述陳重信教授說法認為,環評委員審查開發單位「依照他制訂的技術規範所執行的健康風險評估,這樣根本是球員兼裁判」及立法院田秋堇委員質疑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執行「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要求方政府必須針對舊有污染源減量」乙節,環保署回應澄清如下。
環保署表示,「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訂定機關為環保署,該署因考量技術性、專業性故以採購方式委託臺灣大學團隊協助研訂草案,過程除邀請包含台灣風險分析協會等專家共同參與多次專家諮詢會議外,並召開公聽會、研商會參採各界意見後依法發布實施,其性質為操作性、方法性、程序性規範,主要提供各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時有一致評估方法與步驟,開發單位於辦理健康風險評估時,應依類此技術規範訂定各政府部會並不少見,例如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為了有效地應用風險評估科學來作為政府部門之間在面對風險評估相關問題時的處理指引,曾委託專家學者協助訂定「健康風險評估指引」;為了動物生態評估作業有一致步驟、內容、方法,環保署亦訂有「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此等指引、規範均未聽聞有受委託協助訂定者,因參與審查依據該規範、指引所做調查、評估結果,而受有「球員兼裁判」質疑。幫環保署訂審查規範的環評委員,並非受開發單位委託辦事,沒有利益衝突,何須迴避!
環保署另表示,臺中縣政府爭取中科三期至當地開發,當然有責任及義務對既有污染源進行減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水污染防法第7條第2項亦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時,臺中縣政府亦允諾對既存污染源及新設污染源加強管制,以減少該地區有害空氣污染物量,環評委員會遂作成附帶建議,由環保署持續督導並協助臺中縣環保局辦理,環保署並表示,臺中縣屬懸浮微粒及臭氧三級防制區,臺中縣政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7條及第25條規定採行相關作為,包括削減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要求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並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且未來台中縣政府實施加嚴排放標準,轄內既存固定污染原,須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針對降低中科三期后里地區既存風險,本署並已研擬該地區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減量規劃並召開3次研商會議,協助及督導台中縣政府本於權責辦理相關既存污染源排放量削減工作,以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確保民眾健康,是以地方政府應有法源依據及能力執行污染源減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