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律師99年10月15日投書蘋果日報,指責吳育昇立法委員提案修改環評法第十四條是為廠商利益而修。環保署必須指出,詹律師上次投書該報時,使用攻擊抹黑手法,假造環保署說六輕火災黑煙無毒的情節,來長篇論述指責「有這樣的環保署,台灣還有救嗎?」這次又再使用類似手法,以掩蓋主要的事實,作偏頗論述來誤導讀者。
要維護廠商的信賴保護利益之前,必須先確認廠商原是遵行政府法令規定而取得合法許可的,其次必須是廠商的信賴利益大於欲維護的社會公益。以中科三期而言,眾所爭議的社會公益焦點在於中科三期建廠後,是否影響附近居民的健康。而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的結果,從開發單位第一次提出評估報告,到環保署勞師動眾,邀請包括環保團體、當地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公開透明地審查完竣,中科三期被評估出來的健康風險,都在百萬分之一以下,這是世界各國公認可以接受的風險。這結果說明了中科三期興建以後對附近居民健康,也就是大家關心的社會公益,並沒有長期不利的影響。在這種前提下,國科會依據行政程序法已有的授權,維護廠商的信賴保護利益,而決定不撤銷其原合法取得的許可,是有其正當性的。
詹律師今天投書內容,完全掩蓋上述事實,才有辦法以偏頗的論述及理直氣壯地,用行政專擅、獨大,欲藉修法直接凌駕司法等令人快意認同的文字,做不實的指責。
吳立委提案修正環評法第十四條,不過是把行政程序法已有的法律授權,重複地在環評法中寫明白了,以免又再被像詹律師一樣的有心人,故意做出錯誤主張,藉以抹黑攻擊環保署,誤導國人。詹律師的反應,某種程度顯示他的擔心,是失去這塊對他而言游刃有餘的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