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102年5月29日王榮章先生「如此官員」一文,因內容明顯背離事實,恐誤導閱報者對公共事務之認知,本署特予澄清如下:
一、王榮章未經查證即認為,悠活業者在送環評書件及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前已經詢問環保署,環保署明確答覆悠活此案不歸其管轄,並質疑本署要求先停業再環評別有用心。事實上,悠活業者從未來函詢問本署,本署也從未答復悠活業者申請旅館管轄權問題,且本署對於違規的開發行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央主管機關的立場,自有權依法作成「先停業再環評」的解釋。
二、誤認依國家公園法辦理之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即為環境影響估評法規定之環境影響評估,並於文末導出「當時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錯誤結論。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年公布施行,國家公園內旅館登記應環評規定也在89年發布實施,王榮章文中除「環評法89年公布、91年實施」明顯錯誤外,文章所提悠活案早在85年就申請「環境影響預評」,其實是悠活業者向墾管處提「集合住宅」開發的程序,除了不是環評法規定的環評程序外,其對象也不是目前環保署要求應環境影響評估的「旅館開發」,此種「馮京當馬涼」之錯,除無法呈現事實全貌外,更容易誤導大眾對事實的理解。
三、錯認悠活渡假村第一、二區是因為訴訟迫使政府核准其旅館登記,並質疑本署認定悠活渡假村分割申請屬「規避、違法」的合理性。事實上悠活業者與墾管處行政訴訟是因墾管處擬徵收悠活業者土地作為特別景觀區所產生之行政訴訟,與旅館申請登記根本是無關的兩件事,文中曲解一、二區「旅館許可打官司合法爭取來」,純屬前提假設錯誤,且無視該全部6區均以集合住宅之名違規作旅館使用之事實,其申請變更為旅館自應6區整體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本署認定悠活渡假村分割申請屬「規避、違法」具合理、合法性。
四、批評環保署將悠活業者最後一次申請旅館登記的公文仍「躺在環保署官員的桌上」。事實上,環保署收到墾管處錯誤轉送悠活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發現其違規事項外,即於5月6日邀集相關單位釐清各項環評疑義,並確認悠活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皆為屏東縣政府,後續旅館登記應該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本署並非旅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何來申請旅館登記的公文仍「躺在環保署官員的桌上」?。
環保署重申無論是美麗灣開發或悠活渡假村案,環保署中立執法的立場,並無王榮章文中所稱硬不硬的問題。